符合什麼條件可以向法院申請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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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什麼條件可以向法院申請監視居住?

符合什麼條件可以向法院申請監視居住?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另外,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二、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多久

(一)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二)在監視居住期間,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三)在監視居住期間,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6、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監視居住是屬於一種非監獄執行刑罰的措施,但是必須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夠向法院申請監視居住,比如説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申請監視居住的,之後是否執行監視居住,應當由法院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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