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犯罪追訴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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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犯罪追訴標準是怎樣的?

一、非法集資犯罪追訴標準是怎樣的?

1、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

第四十四條

〔集資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2、集資詐騙與詐騙罪可能存在牽連犯、也有可能不存在。

牽連犯的數個行為之間必須具有牽連關係,行為人實施的數行為之間具有手段與目的或者原因與結果的關係,因此,牽連關係的認定應堅持主觀與客觀相統一,即牽連關係是以牽連意圖為主觀形式,以因果關係為客觀內容的有機統一體。

二、非法集資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非法集資罪的構成要件為同時滿足非法集資罪的主觀、主體、客觀、客體要件。

1、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這裏要特別強調法律擬製人格主體——單位,否則,我們將無法對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單位(既可以是一個單位單獨實施,也可以是單位與自然人、單位與單位共同實施)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為通過《刑法》來規範。

2、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當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資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在單位進行非法集資的情況下,這種故意體現為單位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以單位的名義為單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單位犯罪故意是單位成員的共同認識和意志,嚴格區別於單位成員個人的認識和意志。

3、犯罪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

非法集資在形式上表現為一種資本的運作過程,即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將不特定對象的資金集中起來,使他們成為形式上的投資者(股東、債權人),往往是人數眾多,涉案金額大,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們建議將非法集資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節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確立其在整個《刑法》體系中的應有地位。

4、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未依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的集資行為

主要是以非法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其他回報。

三、跨區域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主要犯罪地包括哪些?

1、跨區域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主要犯罪地包括非法集資活動的主要組織

(1)策劃、實施地,集資行為人的註冊地、主要營業地、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集資參與人的主要所在地等。

(2)對於重大、疑難、複雜的跨區域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協調確定或者指定案件主辦地立案偵查的同時,通報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參照前款規定,確定主要犯罪地作為案件主辦地,其他犯罪地作為案件分辦地,由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負責起訴、審判。

2、辦理跨區域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如果多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立案偵查的處理辦法:

一般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作為案件主辦地,對主要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和移送審查起訴;由其他犯罪地公安機關作為案件分辦地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本地區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和移送審查起訴。

實施集資行為之前若是沒有獲得批准,那麼就屬於非法集資。採取非法方式集資達到一定標準的,就有可能會構成集資總罪。對非法集資犯罪追訴標準存在其他相關疑問的,可通過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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