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刑事拘留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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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於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期限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期限的總和。
2、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3、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4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日至3日。對於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對於需要繼續偵查的,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應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4、《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第二款又規定,“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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