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是什麼意思 - 有啥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1W

一、留置權是什麼意思,有啥規定?

留置權是什麼意思,有啥規定?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法手段佔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以前留置該項財物並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留置權的效力主要體現為留置權人的佔有權和優先受償權。留置權人的佔有權須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經債務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經債務人同意不得將留置物出租或抵押。債權人就留置物優先交償後,如留置物的價值超過應交償範圍,應將剩餘部分的價款返還給債務人,留置物的價值不足以清償時,債權人得請求補足。留置權人只能從留置財產中優先交償根據本合同應得的款項,對於其他債務,不得利用本合同的財物行使留置權。

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擔保物權時,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財產。債權人有依法留置、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留置物的優先受償權。留置權的目的是督促債務人及時履行債務。在債務人清償債務前,債權人享有留置權。留置權的設立不依賴於留置權合同的訂立,而是來源於法律

二、留置權的法律權利有什麼?

1、佔有權

置權以債權人佔有債務人的財產為法定成立條件,因而,留置權一經成立,留置權人就當然享有繼續佔有留置物的權利。留置物的佔有權是留置權物權性的具體表現。

2、收取權

置權人在佔有留置物期間,對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權收取。這種孳息收取權系基於留置權效力產生的,而非基於佔有的效力。所以,留置權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權。留置權人收取孳息後,對於孳息成立孳息留置權,與原物成立的留置權一樣,具有擔保作用,可以用於優先抵償債權。

3、使用權

置權人因對留置物享有佔有權而負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原則上,留置權人對留置物只能佔有、扣留,而不能使用。但是在下列兩種情況下,留置權人得使用留置物:第一、留置權人經債務人同意,有權使用留置物。這種使用系經所有人同意的合法使用,留置權人當然取得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4、償還請求權

留置權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費用,有權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要求償還。因為,留置權人是為保管留置物而支出必要費用的,其受益者為留置物的所有人,即債務人。

5、優先受償權

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債務人到期不履行義務,經債權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義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變賣留置物,以變賣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優先受償權的受償範圍包括:原債權、利息、違約金、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費用、行使留置權的費用等。

佔有權,使用權,償還權,償還請求權,優先受償權是留置權的基本法律權利。其中優先受償權的範圍包括原債權,利息,違約金,保留留置物的必要費用,行使留置權的費用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