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主體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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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主體有什麼?

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主體有什麼?

檢察院可以直接立案偵查的主體案件有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案件、國家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國家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檢察院能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有: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構及其它行政執法機構對於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後,決定將其作為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二、立案偵查羈押期限是多久?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偵查羈押期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1個月;

2、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情形,經法律規定的期限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2個月;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4、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5、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

6、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瀆職犯罪案件 可由檢察院直接偵查,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逮捕之後,偵查羈押的期限是兩個月。如果在調查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有其他的重要罪行,可以重新計算羈押期限。若是公安機構要去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處理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將羈押期限再延長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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