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的期限一般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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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的期限一般是多久?

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的期限一般是多久?

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的期限一般是兩個月,《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中有明確規定:

第二百七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基層人民檢察院,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二百七十五條 基層人民檢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屬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在依照本規則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二個月。

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屬於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決定延長二個月。

第二百七十六條 基層人民檢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規則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依法延長羈押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屬於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決定再延長二個月。

第二百七十七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需要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直接決定延長偵查羈押期限。

二、檢察院立案偵查流程:

接受案件,進行審查,再由本偵查部門進行初查,如果不屬於檢察院偵查範圍的,移送到有關機關。如果有犯罪事實,需要製作《立案報告書》。再進行詳細偵查,可以採取拘留、監視居住、取保候審、逮捕等強制措施,最後查明犯罪事實的,偵查終結,提出偵查移送移送審查起訴部門或者報檢察長、檢委會。

刑事案件的偵查任務一般是由公安機關負責的,若是刑事案件已經移交給了檢察院,但是在審查證據或者是案件的其他材料之時,又發現案件存在疑惑的,此時檢察院或者會將案件退回給公安機關偵查,或者是會自己立案然後偵查,不管是哪種情形都必須要在限定的期限內完成偵查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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