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一人敵多人正當防衞判刑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4W
故意傷害罪一人敵多人正當防衞判刑嗎?

不判刑,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一般來説,當公民的人身、財產權利面臨現實緊急的侵害時,公民可以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施正當防衞。而正當防衞是否構成犯罪則取決於防衞人防衞是否恰當,是否是在不法侵害人正在實施暴力犯罪行為時作出的反應;以及不法侵害人實施不法侵害的類型。

正當防衞指的是當事人在遭受他人的不法侵害時,所採取的一定的反擊手段。這種反擊手段只要使用得到是不需要承擔相應刑事責任的,當時如果防衞過當也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正當防衞致人受傷如果在合理的限度內是不會構成犯罪,但是防衞過當造成嚴重後果,比如致殘或致死的,或給他人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構成犯罪,就會援引對相應的罪名追究防衞過當者的責任,比如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等。

1.不法侵害的強度。所謂不法侵害的強度,是指行為的性質、行為對客體已經造成的損害結果的輕重以及造成這種損害結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質和打擊部位等因素的統一。對於不法侵害實行正當防衞,如果用輕於或相當於不法侵害的防衞強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採取大於不法侵害的防衞強度。當然,如果大於不法侵害的防衞強度不是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過了正當防衞的必要限度。

2、不法侵害的緩急。是指侵害的緊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對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的危險程度。不法侵害的緩急對於認定防衞限度具有重要意義,尤其是在防衞強度大於侵害強度的情況下,確定該行為大於不法侵害的防衞強度是否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更要以不法侵害的緩急等因素為標準。

3.不法侵害的權益。不法侵害的權益,就是正當防衞保護的權益,它是決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一。為保護重大的權益而將不法侵害人殺死,可以認為是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而沒有超過正當防衞的必要限度。而為了保護輕微的權益,即使是非此不能保護,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重大傷亡,而就可以認為是超過了必要限度。

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它的主要意義在於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鼓勵公民和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作鬥爭,震懾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輕舉妄動。可以説正當防衞不僅是免除正當防衞行為的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而且是公民與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作鬥爭的法律武器。正確認識正當防衞,瞭解正當防衞的構成條件,有利於公民大膽地運用正當防衞的法律武器同不法侵害作鬥爭。

正當防衞(又稱自我防衞,簡稱自衞),是大陸法系刑法上的一種概念,表示“對於現實不法之侵害,為防衞自己或他人之權力所為之行為”。其與緊急避難、自助行為皆為權利的自力救濟的方式。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日常生活中,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根據行為人故意傷害他人所造成的損害後果的不同,此時行為人需要承擔的責任也是不盡相同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行為人的傷害行為,造成了受害人輕傷以上的後果的,就是刑事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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