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算正當防衞 - 正當防衞會判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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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算正當防衞,正當防衞會判刑嗎?

一般正當防衞是不負法律責任的,但是正當防衞的界定是有一定的法律規定的,在你遇到類似問題時,建議諮詢專業的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果你的防衞行為屬於防衞過當的話,就會負相應的法律責任。下面,本站就簡要講述一下有關正當防衞過當的問題。

所謂正當防衞就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採取的對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損害的自衞行為。正當防衞,是對危害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正在實施侵害的行為採取不超過必要限度的制止性的損害行為。所謂正當防衞過當,是指採取的制止性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大損害的行為。“不超過必要的限度”,是指以制止不法行為的狀態為限度,不法侵害狀態已處於結束狀態,危險狀態已消除。

如:某人持刀行劫,被劫人自衞反抗,將行劫人打翻並奪下其所持之刀,刺傷行劫人,行劫人的不法侵害已被制止,不法侵害狀態和危險已處於結束,制止行為的損害到此為止,為“不超過必要的限度”。對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正當防衞人應當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衞是法律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每個公民都應積極採用這一權利與犯罪行為作鬥爭,因採用正當防衞維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人身、財產權利而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刑法在量刑時會依法予以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五大要件

侵害現實存在

正當防衞的起因必須是具有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許的,不必其侵害行為構成犯罪為必要。對於精神病人所為的侵害行為,一般認為可實施正當防衞。但是並非針對所有的犯罪行為都可以v進行正當防衞,例如貪污罪、瀆職罪等等不具有緊迫性和攻擊性的犯罪,一般不適用正當防衞制度。不法侵害應是由人實施的,對於動物的加害動作予以反擊,原則上繫緊急避難而非正當防衞。不法侵害必須現實存在。如果防衞人誤以為存在不法侵害,那麼就構成假想防衞。假想防衞不屬於正當防衞,如果其主觀上存在過失,且刑法上對此行為規定了過失罪的,那麼就構成犯罪,否則就是意外事件。

侵害正在進行

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才能合法益造成威脅和緊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衞行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一般認為以不法侵害人開始着手實施侵害行為時開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十分明顯緊迫,且待其實施後將造成不可彌補的危害時,可以認為侵害行為已經開始。例如恐怖分子在放置炸彈後,即使尚未引爆炸彈,但也構成不法侵害;為了殺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即使尚未着手殺害行為,但也被視為不法侵害行為已經開始。不法侵害的結束時間――當合法權益不再處於緊迫現實的侵害威脅的時候,視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具體表現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喪失了侵害能力,主動中止侵害,已經逃離現場,已經造成危害結果且不可能繼續造成更嚴重的後果。在財產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為已經構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時挽回損失的,可以認為不法侵害尚未結束。例如:搶劫犯奪走他人財物,雖然搶劫罪已經完成,但是防衞人仍然可以當場施以暴力奪回財物,這也被視為正當防衞。在上述開始時間之前或者結束時間之後進行的防衞,屬於防衞不適時。具體分為:事前防衞(事前加害)或者事後防衞(事後加害)。前者被俗稱為“先下手為強”。防衞不適時不屬於正當防衞,有可能還會構成犯罪行為。正在進行或者諸多跡象表明將要實施危害的行為都可進行正當防衞。

具有防衞意識

正當防衞要求防衞人具有防衞認識和防衞意志。前者是指防衞人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後者是指防衞人出於保護合法權益的動機。防衞挑撥、相互鬥毆、偶然防衞等都是不具有防衞意識的行為。防衞挑撥――為了侵害對方,故意引起對方對自己先行侵害,然後以正當防衞為由,對對方施以侵害。這被俗稱為“激將法”。因行為人主觀上早已具有犯罪意識,自不可能實施正當防衞。但仍為不法加害行為。相互鬥毆――雙方都有侵害對方身體的意圖。這種情況下,雙方都沒有防衞意識,因此不屬於正當防衞,而有可能構成聚眾鬥毆、故意傷害等罪名。但是,在鬥毆結束後,如果一方求饒或者逃走,另一方繼續侵害,則有可能構成正當防衞。偶然防衞――一方故意侵害他人的行為,偶然符合了防衞的其他條件。例如,甲正欲開車撞死乙,恰好乙正準備對丙實施搶劫,而且甲對乙的犯罪行為並不知情。這種情況下,甲不具有保護法益的主觀意圖,因此也不構成正當防衞。

針對侵害人防衞

正當防衞只能針對侵害人本人防衞。由於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針對其本身進行防衞,才能保護合法權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況下,也只能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衞,而不能對其沒有實行侵害行為的同夥進行防衞。如針對第三人進行防衞,則有可能構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衞亦或是緊急避難。也可以是對侵害人所帶協助其傷害的對象實施。

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防衞行為必須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內進行,否則就構成防衞過當。例如,甲欲對乙進行猥褻,乙的同伴丙見狀將甲打倒在地,之後又用重物將甲打死。這就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衞的必要限度。必須注意的是,並非超過必要限度的,都構成防衞過當,只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的,才是防衞過當。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進行的防衞,不會構成防衞過當。例如,甲欲對乙實施強姦,乙即使在防衞中將甲打死,也仍然屬於正當防衞的範圍。

構成條件

中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巴黎“紅燈籠”茶館血案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在刑法理論上,必須同時具備起因條件、時間條件、主觀條件、對象條件、限度條件等五個條件。

起因條件

指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

時間條件

指正當防衞只能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實行。

主觀條件

指具有防衞意圖。所謂防衞意圖,是指防衞人意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為了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而決意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狀態。

以上,就是關於正當防衞過當的具體問題的分析,當你遇到類似問題的時候,建議諮詢有關方面的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保護好自身的合法利益,建議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以給你切實的分析,並幫助你解決法律問題,讓你在實際生活中能夠更好地得到法律上的支持與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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