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套取國家資金一般以什麼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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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作社套取國家資金一般以什麼罪名

合作社套取國家資金一般以什麼罪名

合作社套取國家資金屬於私分國有資產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的規定,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私分國有資產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立案標準有嫌私分國有資產,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二、私分國有資產罪犯罪構成要件

第一,客體

私分國有資產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有資產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權。

謂國有資產,包括依法經由上述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國有資產。例如税務機關掌握着的納税人依法上交國家的税款等等。國家對單位的財經分配,有一整套宏觀管理制度,例如對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國有企業,凡實行承包經營者,國家均試行資金分賬制度:將該企業掌握的資金分為國家資金和企業資金。

其中,凡國家資金,不得用作企業職工集體福利基金或用作職工獎勵獎金等。否則,即屬違背國家對國有資產管理的不法行為,其中集體私分國有資產者,更進一步地侵犯了國有資產的所有權,數額較大者,即構成本罪。

第二,客觀方面

私分國有資產罪概念上文已有所講,那麼我國《刑法》規定,私分國有資產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主體

本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本罪是單位犯罪,但根據法律規定只處罰私分國有資產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第四,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為須有明知是國有資產而故意違反國家規定,將其集體私分給個人的確定故意。如疏忽大意地誤將國有資產當作企業資金加以集體私分者,不能成立本罪,情節嚴重者,可按有關瀆職犯罪處理。

一般合作社套取國家資金屬於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國有資產罪雖然是以單位的名義進行犯罪,但是在具體追責時會追究主要責任人的刑事責任。私分國有資產數額較大的,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達到了數額巨大標準的話,那麼會被判處三年到七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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