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生效日是怎麼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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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外執行生效日是怎麼確定的?

監外執行生效日是怎麼確定的?

決定之日起生效,送達之日執行。按照判決書寫明的開始和結束時間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

(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

(三)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

二、監外執行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所屬類別

其他法律相關

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於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由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執行,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但對於被判處死刑或者死緩執行未減刑的罪犯,一律收監執行。如在執行過程中才發現上述情況,應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機關審查批准。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癒、哺乳期滿)後,如果刑期未滿,仍應收監執行;如刑期已滿,則應及時釋放。

(二)相關法律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1)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2)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3)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監外執行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涉嫌犯罪,公安機關依法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監外執行在我們國家也是屬於一種具體的刑罰的執行方式,只不過不是在監獄執行刑罰,是在監獄外部,比如説當事人患有比較嚴重的疾病,導致生活不能自理的,需要按照規定適用監外執行,此時從決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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