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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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犯罪分子在被抓捕歸案,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判決後,對於判罰為拘役、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犯罪人,一般情況下應在監獄內關押執行,剝奪其刑期內的人身自由權,但是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法律規定犯罪人可以在監獄以外執行刑期,那麼,監外執行相關規定是怎樣的呢?

一、適用對象

(一)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二) 無期徒刑: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定情形: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二、適用主體

交付執行前:交付執行的法院。

對於被告人可能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有權向法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申請,看守所可以將有關情況通報法院。

法院應當進行審查,並在交付執行前作出是否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

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前,因有嚴重疾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因,依法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申請的,有關病情診斷、妊娠檢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鑑別,由法院負責組織進行。

交付執行後,監獄提出意見: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批准;

看守所提出意見:設區的市一級以下公安機關批准。

三、監外執行的監督

對意見的監督: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的,應當將書面意見的副本抄送檢察院。檢察院可以向決定或者批准機關提出書面意見。

對決定的監督: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抄送檢察院。

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後,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重新核查。

綜上所述,關於監外執行相關規定,其適用對象主要區分為無期徒刑和非無期徒刑兩種,對於無期徒刑,只有懷孕和哺乳期婦女可以監外執行,對於拘役和有期徒刑,沒有危險性和自殘傾向的重疾犯罪人、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人可以監外執行,是否可以監外執行在交付監獄前由法院決定,交付後由省級監獄管理機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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