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緩刑兩年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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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刑緩刑兩年是什麼意思

死刑緩刑兩年什麼意思?

死刑緩刑兩年就是宣判的死刑不立即執行,給犯罪嫌疑人一個考驗期兩年,過了緩刑期兩年後,根據犯罪嫌疑人的表現,可以改成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具體減刑標準如下:

1、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2、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2年期滿以後,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重大立功表現,是指阻止他人進行嚴重犯罪活動的;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有重大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3、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所謂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是指如果故意犯罪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由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判,並作出有罪判決書。在認定構成故意犯罪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執行死刑。

二、緩刑的條件

1、對象: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

2、條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

(1)、犯罪較輕;

(2)、有悔改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3、必須緩刑的對象:滿足上述條件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4、禁止性條件:累犯或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得適用緩刑。需要注意的問題:

(1)、緩刑的效力不及於附加刑,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2)、緩刑不是獨立刑種。

三、緩刑的法律後顧

1、成功的緩刑。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在執行。僅限於主刑,緩刑犯如果還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必須執行。

2、失敗的緩刑——撤銷緩刑,原判刑罰仍須執行。原因,在緩刑考驗期內:

(1)、犯新罪。

(2)、發現漏罪。

(3)、有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

(4)、違反緩刑犯遵守事項,行為情節嚴重的。

(5)、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制令,情節嚴重的。

以上5項必須是在考驗期內,才可以撤銷緩刑。緩刑撤銷後,原先經過的考驗期限也不能折抵。“如果原判決宣告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日期應當折抵刑期”。

一般來講,對於罪大惡極但又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犯罪嫌疑人,就會判處死緩,死緩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有條件不立即執行死刑的一種處罰,判死刑兩年後執行,在緩刑期間,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考驗,以決定是否需要在緩刑後改死刑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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