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兩年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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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簡稱為死緩,主要指的是那些應該被判處死刑,但是又不是必須要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
也就是説,被判處死緩的犯人,雖然已經定性為死刑,但是卻還有改過自新的機會,而相對於那些立即執行死刑的犯人來説,其罪行還是相對來説較輕一點的,只是達到了死刑的那個界定範圍而已。
因此對於這類犯人,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又會宣告緩期兩年執行,而在這兩年的時間裏,犯人可以通過勞動改造,或者其它方面的立功表現,以觀察其個人動向,如果表現好的話,那麼則有可能變成無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五十條 【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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