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計税時間是從什麼時候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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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國土廣袤,土地面積巨大,但由於國家性質,所以我國土地都是國有土地,而人民對這些土地只擁有土地使用權,適用這些土地需要納税,這時候瞭解土地使用税計税時間就非常重要了,按時納税,是每一個公民的義務。下面就簡單介紹計税時間及相關依據。

土地使用税計税時間是從什麼時候開始?

土地使用税的納税開始時間

1、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86號)第二條規定:對納税人自建、委託施工及開發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由納税人從取得土地使用權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基於此規定,是否取得《土地使用證》或是否全額繳款都不能作為判定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的依據。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4號)規定: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不屬於新徵用的耕地,納税人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86號)第二條規定,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1號)第四條規定,土地出讓必須以宗地為單位提供規劃條件、建設條件和土地使用標準,嚴格執行商品住房用地單宗出讓面積規定,不得將兩宗以上地塊捆綁出讓,不得“毛地”出讓。

2、土地使用税的納税開始時間

(1)如果企業取得的土地是熟地(淨地)的土地使用税的納税開始時間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如果企業取得的土地是熟地(淨地)的土地使用税的納税開始時間分兩種情況:

一、由納税人從取得土地使用權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二、在土地管理局與企業辦理土地交付手續的實踐中,要特別注意以下兩點納税義務開始時間:

1、土地管理局與企業辦理土地交付使用手續的時間滯後於合同中約定的交付使用時間,則城鎮土地使用税應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

2、土地管理局與企業辦理土地交付使用手續的時間早於合同中約定的交付使用時間,則城鎮土地使用税從土地實際交付的次月起繳納。根據以上分析,企業在簽定土地轉讓和出讓合同時,必須在土地出讓或轉讓合同中,註明土地交付使用時間節省土地使用税。

(2)由於生地不可以招標,只有熟地才可以招標,因此,財税〔2006〕186號文件中的“土地”是指熟地。如果企業通過招投標取得的土地是生地(毛地),則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時間是拆遷工作完成,開始使用土地的時間。

人們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同時還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計税時間是計算土地使用税的 一個開始時間和結束時間,每個週期計算一次。清楚了土地使用税計税時間和計税標準就可以得出使用税的數目,交税時不會被欺騙。土地使用税重要的税收之一,公民應當按時繳納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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