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於騙取出口退税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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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對於騙取出口退税罪的最新量刑標準是什麼?

法院對於騙取出口退税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四條 【騙取出口退税罪】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納税人繳納税款後,採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税款超過所繳納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5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5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25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二、騙取出口退税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對造成國家税款損失30萬元以上並且在第一審判決宣告前無法追回的;

2、因騙取國家出口退税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3、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造成國家税款損失150萬元以上並且在第一審判決宣告前無法追回的;

2、因騙取國家出口退税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

3、情節特別嚴重的其他情形。

三、騙取出口退税罪的量刑規則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一般原則】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 【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綜上所述,法院必須對騙取出口退税罪的詳細案情審理清楚了以後才能確定下來判刑標準,比如犯罪嫌疑人騙取國家的出口退税款在50萬元以上,一般就是判處五年以上到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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