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拘役由哪個單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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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拘役由哪個單位執行?

對於拘役由哪個單位執行?

拘役由公安機關執行,相關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並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二、拘役與刑事拘留有什麼區別

從表層上看,拘役與刑事拘留有相似之處,都是短期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方式。事實上,兩者存在着頗大區別,體現在以下諸方面:

1、在性質上,拘役是刑罰方法,而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過程中公安機關使用的一種強制措施;

2、在適用對象上也有不同。拘役適用於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不能適用拘役,也就是説必須經法院判決後才能適用拘役;而刑事拘留則適用於罪該逮捕的現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

3、適用機關不同。拘役的適用機關是人民法院,刑事拘留則由公安機關適用。

4、適用法律依據不同。拘役的法律依據是我國《刑法》,刑事拘留的法律依據是我國《刑事訴訟法》。

綜合上面所説的 ,拘役也是屬於刑事處罰的一種,對於拘役的也是針對於情節比較輕的人才會給予的,法院在判決了之後就會由當地公安機關就近的看守所來進行執行,只要期滿了之後就會恢復當事人自由權,所以,不同的判決所處理的方式就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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