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拘役5個月的生活的弊端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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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拘役5個月的生活的弊端是什麼?

一、看守所拘役5個月的生活的弊端是什麼

在我們國家,只要是不法分子觸犯了法律法規,都會受到一定程度的處罰,根據罪行的輕重,會判處不同的刑罰,其中一種刑罰就是拘役,它是短期剝奪犯人的人身自由,看守所拘役5個月的生活的弊端是什麼?因為拘役的時間較短,不能夠將犯人改造完成,同時也可能會與看守所裏的重犯相互交流,增加犯罪的可能性。

制度缺陷:

拘役刑作為一種短期自由刑,與其他種類的短期自由刑一樣,存在不足之處。而這些短期自由刑本身固有的缺陷,主要體現在具體的執行制度方面。

其一,實踐中,拘役刑的執行常常是在看守所內執行,將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放在專門的拘役所內執行的極少。由於看守所內關押的大部分是尚未被判決的刑事被告人,其中既有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也有罪行重大的犯罪分子,既有初犯,也有主觀惡性較重的累犯,成分十分複雜。而拘役犯都是罪行較輕、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將拘役犯與其他犯罪分子關押在一起,易發生交叉感染,使拘役犯增強犯罪技能,增加主觀惡性,強化犯罪意識,增大罪犯的人身危險性,鞏固了犯罪心理結構。

其二,對於服刑人員的教育和改造是需要一定的時間的,但是短期自由刑的刑期是有限的,容易形成服刑人員改造期與服刑期之間的矛盾。由於拘役刑期較短,其懲罰功能弱,不具有刑罰的威懾力,以致無法達到改造效果。

其三,拘役刑執行中和執行後的“後遺症”多。如罪犯可能因受刑而失業、失學、婚姻家庭破裂,子女的教育培養、家庭的經濟生活等也將受到不良影響。罪犯服刑期滿,無論是否得到改造,都會在升學、就業、婚戀等方面受到歧視和阻礙,從而對前途失去信心,復歸社會困難。

二、拘役的特徵

拘役,是剝奪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在中國刑罰體系中,拘役是一種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徵:

1.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於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半年)。所以,拘役是中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

2.拘役適用於罪行較輕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由於拘役剝奪犯罪人的自由,所以與管制具有明顯區別。由於拘役是刑罰方法,所以它與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在法律屬性、適用對象、適用機關、適用依據、適用程序、適用期限上都有明顯區別。

4.拘役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刑罰方法。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刑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規定,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信息,在上文中也回答了看守所拘役5個月的生活的弊端是什麼,我國的刑罰有很多種,拘役算是程度較輕的一種,而且時間也不會超過六個月,所以對犯罪分子的教育也不夠徹底,很容易會讓犯罪分子再次犯案,所以國家還是要根據國情進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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