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併罰的適用原則包括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8.56K

數罪併罰的適用原則包括哪些?

數罪併罰,是當代各國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其顧名思義,即將同一行為人所犯數罪合併處罰。那麼,根據我國刑事法律規定,數罪併罰的適用原則有哪些?下面由本站小編馬上為你介紹。

數罪併罰,是當代世界各國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內容。它作為刑罰適用的基本制度之一,概言之,就是對一行為人所犯數罪合併處罰的制度。我國刑法中的數罪併罰制度,就是指人民法院對一人所犯的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然後按照刑法規定的原則決定應執行的刑罰。對數罪實行並罰,首先是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必然要求,量刑的依據是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一人犯一罪與一人犯數罪相比,無論在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方面,還是在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方面都要大得多,因而犯數罪的人理所應當受到更為嚴厲的社會譴責。其次是有罪必罰、一罪一罰原則的必然要求,犯了罪而受不到應有的懲罰,或者犯了數罪與犯了一罪在懲罰上沒有區別,就不可能遏制犯罪現象的發生,一個良好的社會秩序也就不可能建立。最後,是實現刑法目的的必然要求。犯罪是對正常社會秩序的否定,刑罰則是對犯罪的否定之否定,通過這種否定之否定的過程,表達社會正義觀念,恢復社會正常秩序,對犯一罪的人與對犯數罪的人在處罰上不做區別,既不能實現遏制犯罪的目的,導致犯罪行為給社會造成的危害與犯罪人因犯罪所受的懲罰明顯失衡,也不能實現刑罰預防犯罪的目的。

數罪併罰原則是指對一人所犯數罪進行合併處罰所依據的規則。其功能在於確定對於贖罪如何實行並罰。數罪併罰的原則,是數罪併罰制度的核心和靈魂。它一方面體現着一國刑法所奉行的刑事政策的性質和特徵,另一方面從根本上制約着該國數罪併罰制度的具體內容及其適用效果。

綜觀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例,各國所採用的數罪併罰原則,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吸收原則。即對數罪採取重刑吸收輕刑的處罰原則,在對各罪分別宣告的刑罰中,選擇最重的一種刑罰作為應執行的刑罰,其餘較輕的刑罰被最重的刑罰吸收,不予執行。採用這一原則,對某些刑種,如死刑、無期徒刑是適宜的,且適用頗為便利,但若普遍適用於其他刑種(如有期自由刑、財產刑等),則弊端明顯,因為其違背了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有重罪輕罰之嫌,致使在犯數罪和犯一重罪承擔相同刑事責任的條件下,無疑等於鼓勵犯罪人或潛在犯罪人實施一重罪後,去實施更多同等或較輕的罪。所以,當今單純採用吸收原則的國家較少。

(二)併科原則,亦稱相加原則、累加原則或合併原則。指對數罪分別宣告刑罰,然後數刑絕對相加,各罪刑罰相加的總和即為應執行的刑罰。這一原則來源於“一罪一罰”、“贖罪數罰”、“每罪必罰”的思想。其形似公允且持之有故,但實際弊端甚多.如對有期自由刑而言,採用絕對相加的方法決定執行的刑罰期限,往往超過犯罪人的生命極限,與無期徒刑的效果並無二致,已喪失有期徒刑的意義,再如,數罪中若有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着,則受刑種性質的限制,根本無法採用絕對相加的併科原則予以執行;並且,逐一執行所判數個無期徒刑或死刑,也是極端荒誕之舉.所以,併科原則作為單純適用的數罪併罰原則,實際上既難以執行,且無必要,亦過於嚴酷,有悖於當代刑罰制度的基本原則和精神.故目前單純採用併科原則的國家較少。

(三)限制加重原則。又稱限制相加原則,指對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然後以其中最重的刑罰為基礎,再加重一定程度的刑罰,作為應執行的刑罰。或者是在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數刑相加的總和刑期一下酌情決定執行的刑罰,法律同時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最高不得超過的限度。這一原則在堅持“有罪必罰”和“一罪一罰”原則的基礎上,克服了併科原則和吸收原則或失之於嚴酷且不變具體適用,或失之於寬縱而不足以懲罰犯罪的弊端,既使得數罪併罰制度貫徹了有罪必罰和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又採取了較為靈活、合乎情理的合併處罰方式。故其確為數罪併罰原則的一大進步,但該原則仍有一定的侷限性。它雖然可有效地適用於有期自由刑等刑種的合併處罰,卻對於死刑、無期徒刑根本無法採用,因而當然不能作為普遍適用於各種刑罰的並罰原則。否則,便會產生以偏概全之弊。

以上就是我們關於數罪併罰的適用原則有哪些的詳細解答。從上面內容可知,數罪併罰的原則有三個,即吸收原則、合併原則和限制加重原則,這些原則具體如何適用還需要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如果你對此還有其他疑慮,你可以到我們本站官網提問,我們將會盡快為你解答。

 

 數罪併罰的計算標準是什麼? 

 什麼情況下數罪併罰適用  

 數罪併罰的最高刑期是多久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