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併罰限制加重原則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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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數罪併罰限制加重原則規定是怎樣的

數罪併罰限制加重原則規定是怎樣的

限制加重原則,即對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後,以其中最重的罪之最重刑罰為基礎,同時考慮其他罪所判處的的刑罰的情況,再加重一定的刑罰作為執行的刑罰;或者在總和刑期以下,數罪中最高刑期限以上,決定執行的刑期,並規定執行刑期的最高限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二、數罪併罰的刑事知識

數罪併罰是指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按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執行的刑罰。數罪,指一人犯幾個罪。各國刑事立法規定構成數罪的時間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規定發生在判決宣告以前,有的規定在判決確定以前,還有的規定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前。

中國刑法規定,在判決宣告以前犯幾個罪的是數罪,但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數罪,應按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各國刑事立法都規定了數罪併罰的原則,歸納起來主要是吸收原則、合併原則、限制加重原則以及折衷原則。

數罪併罰時,以最重的罪為基礎,然後考慮其他罪責的刑罰情況,對犯人進行刑罰。在數罪併罰中除了限制加重外還有其他原則,比如吸收原則、合併原則以及折衷原則。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情的時候,並不是所有的犯罪人都是犯一種最,有的會是兩種,有的會是三種,甚至會更多。但是隻要是觸犯了法律的底線,都要根據案情承擔相應的刑事處罰,犯罪越多,那麼承擔的刑事處罰也就越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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