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併罰的原則和方法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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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數罪併罰的原則和方法有哪些內容?

數罪併罰的原則和方法有哪些內容?

①一人所犯數罪中,有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採取吸收原則,即數罪中其他各罪所判處的刑罰,由於被死刑或無期徒刑所吸收,只執行死刑或無期徒刑。其他刑罰,除附加刑之外,就不再執行。

②對一人所犯數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採取限制加重原則,即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③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這裏所採用的原則是合併原則。

二、數罪併罰的適用的方法有哪些?

①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是指發生在判決宣告前,並在判決宣告以後被發現的一人所犯數罪的並罰。對這種情況,有以下幾種處理方法:

1、一人所犯數罪分別判處同一種刑罰,如果都被判處死刑的執行死刑;如果都判處無期徒刑的,執行無期徒刑;都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應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

2、一人所犯數罪分別判處不同的刑罰。在數罪中有一個罪被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其他罪所判刑罰不再執行;數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時,應當先執行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滿以後,返回社會,再執行管制。

②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漏罪”的並罰。按照《刑法》第70條的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在新判決的刑期以內。即先按照前述數罪併罰的規定並罰;再減去已經執行的刑期即是應當繼續執行的刑期。這種方法又被稱作“先並後‘減”。關於管制犯在管制期間又發現判決時沒有發現的罪而被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的,應當在對新罪所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執行完畢後再執行前罪沒有執行完畢的管制。

③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再犯新罪的並罰。《刑法》第71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即將新罪所判刑罰與前罪剩餘刑罰,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決定應當執行的刑期。這種方法又被稱作“先減後並”。

綜合上面所説的,數罪併罰就是屬於犯了兩個以上的罪行而進行合併處罰,對於此行為在處理時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原則來,如果被處罰管制那麼最高不能超過三年,而對於拘役最高也不能超過一年,如果是屬於有期徒刑的話,那麼是不能超過二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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