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對流竄作案如何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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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部對流竄作案如何管轄

公安部對流竄作案如何管轄

對罪該逮捕、判刑的流竄犯罪分子,原則上由抓獲地處理。流出地和其他犯罪地公安機關應負責向抓獲地公安機關提供有關違法犯罪證據材料。

在逃勞改犯、勞教人員流竄多處進行犯罪被抓獲後,可由主罪地公安、司法機關處理,處理後原則上仍送回原勞改、勞教單位執行。

抓獲的在逃未決犯、通緝案犯,已批准逮捕、刑事拘留和收容審查潛逃的案犯,除重新犯罪罪行特別嚴重者由抓獲地處理外,原則上由原辦案單位公安機關提回處理。案件管轄不明的,由最先發現的公安機關或上級指定的公安機關辦理。

二、流竄犯罪團伙案件如何處理

1.流竄犯因盜竊或扒竊被抓獲後,贓款贓物雖未查獲,但其供述的事實、情節與被害人的陳述(包括報案登記)、同案人的供述相一致的,或者其供述與被害人的陳述(包括報案登記)和其他間接證據相一致的,應予認定。

2.被查獲的流竄犯供述的盜竊或扒竊事實、情節與繳獲的贓款贓物、同案人的供述相一致,或者被告人的供述與繳獲的贓款贓物和其他間接證據相一致,如果找不到被害人和報案登記的,也應予以認定。

3.流竄犯在盜竊或扒竊時被當場抓獲,除繳獲當次作案的贓款贓物外,還從其身上或其臨時落腳點搜獲的其他數額較大的款物,被告人否認系作案所得,但不能説明其合法來源的,只要這些款物在名稱、品種、特徵、數量等方面均與被害人的陳述或報案登記、同案人的供述相吻合,亦應認定為贓款贓物。

4.流竄犯作案雖未被當場抓獲,但同案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陳述、其他間接證據能相互吻合,確能證實其作案的時間、地點、情節、手段、次數和作案所得的贓款贓物數額的,也應予以認定。

5.對於需要判處死刑的罪犯,在查證核實時,應當特別慎重,務必把事實和證據搞清、搞準、搞紮實。

犯罪分子在多地作案,在處理這類流竄作案的案件時,就需要確定公安機關的管轄權,只有具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才能對犯罪分子實施抓捕,一般原則上都是由抓獲地的公安機關來處理,不具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需要向抓獲地公安機關提供犯罪分子的犯罪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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