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包括什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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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各項基本原則和程序以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包括什麼內容?

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由檢察人員承辦,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規定設置內部機構,在刑事訴訟中實行案件受理、立案偵查、偵查監督、公訴、控告、申訴、監所檢察等業務分工,各司其職,互相制約,保證辦案質量。

 在刑事訴訟中,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決定,有權予以撤銷或者變更;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案件有錯誤的,有權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糾正。

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應當執行,如果認為有錯誤的,應當在執行的同時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報告。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有關申請、要求或者提交有關書面材料的,案件管理部門應當接收並及時移送相關辦案部門或者與相關辦案部門協調、聯繫,具體業務由辦案部門負責辦理,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在第一次開始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並告知其如果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聘請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對於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獲得法律援助。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公訴部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並告知其如果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聘請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對於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獲得法律援助。

告知可以採取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口頭告知的,應當記入筆錄,由被告知人簽名;書面告知的,應當將送達回執入卷。

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審查逮捕案件和審查起訴案件,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委託辯護人要求的,偵查部門、偵查監督部門和公訴部門應當及時向其監護人、近親屬或者其指定的人員轉達其要求,並記錄在案。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任務,是立案偵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決定逮捕、審查起訴和提起公訴、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國家刑事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人民檢察院收到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應當在三日以內將其申請材料轉交法律援助機構,並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近親屬或者其委託的其他人員協助提供有關證件、證明等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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