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辦案程序規定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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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安案件辦案程序規定有哪些內容

治安案件辦案程序規定有哪些內容?

1、公安機關對單位或個人報告、申訴、檢舉、揭發、扭送、自首及自行發現的違法行為,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認真填寫《治安案件受理案件登記表》。

2、對於受理的案件,經審查符合治安案件標準的,經辦案部門領導批准後,立案查處。

3、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被處罰人沒有異議的,可以由公安人員當場處罰。

4、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其他處罰,適用下列程序:

(1)傳喚,使用傳喚證。對於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對於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使用傳喚證。受害人、證人不能使用傳喚。

(2)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時間八小時。對情況複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適用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3)詢問。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應當如實回答公安機關的詢問。詢問應當作出筆錄;被詢問人經核對認為無誤後,應當在筆錄逐頁簽名或者蓋章。詢問人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4)取證。公安機關收集證據材料時,有關單位和公民應當積極予以支持和協助。詢問證人時,證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詢問應當作出筆錄。證人經核對無誤後,應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或者蓋章。

(5)告知。公安機關作出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陳述申辯權、聽證權)

(6)處罰。經詢問查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條款裁決。處罰應當填寫處罰決定書,並應向本人宣佈。警告、五百元以下罰款的處罰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7)執行。受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二、治安案件的查處原則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應當遵循“以事實為依據”、“錯罰相當”、“公開”、“公正”、“保障人權”、“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1、治安管理處罰依據公開。就是公安機關據以認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規範和依據,應當公之於眾。

2、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內容、結果公開:

(1)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身份要公開,即辦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在調查和實施處罰時,應當向相對人出示證件,以表明其執法人員的身份;

(2)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要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3)處罰決定公開,即決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應當製作處罰決定書並向被處罰人宣佈、送達,同時抄告被侵害人。

綜上所述,按照治安案件辦案程序規定,派出所辦理治安案件的程序包括傳喚、訊問、取證、處罰、執行等環節。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內容要公開透明,並且給當事人充分陳述和申辯的機會。如果當事人發現自身合法權益受到傷害,可以向檢察機關進行投訴。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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