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內卷刑事抗訴案件裝卷順序是什麼?
一、檢察內卷刑事抗訴案件裝卷順序是什麼?
刑事一審案件卷宗正卷裝訂順序
1、卷宗封面;
2、卷內目錄;
3、審判流程信息管理表(卡片);
4、起訴狀(自訴狀)正本及附件;
5、起訴書送達回證;
6、聘請、指定、委託辯護人材料;
7、自行逮捕決定、逮捕證及對家屬通知書;
8、扣押物品清單;
9、查封令、查封物品清單;
10、取保候審、保外就醫決定書及保證書;
11、要求補送材料函及補送材料;
12、撤訴書;
13、調查筆錄或調查取證材料;
14、鑑定結論;
15、審問筆錄;
16、被告人坦白交代、揭發問題登記表及查證材料;
17、延長審限的決定、報告及批覆;
18、庭審前工作筆錄單及開庭前通知、傳票、提押票、換押票;
19、開庭公告底稿;
20、開庭審判筆錄(公訴詞、辯護詞、證人證詞、被告人陳述詞);
21、判決書、裁定書正本(刑事附帶民事部分的調解書、協議書、裁定書正本);
22、宣判筆錄(委託宣判函及宣判筆錄);
23、判決書、裁定書送達回證;
24、提押票;
25、司法建議書;
26、抗訴書;
27、上訴案件移送書存根;
28、上級人民法院退卷函;
29、上級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
30、執行通知書存根和回執(釋放證回執);
31、贓物、證物移送清單及處理手續材料;
32、備考表;
33、證物袋;
34、卷底。
二、抗訴含義
《刑事訴訟法》第217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據此,抗訴是人民檢察院發現或者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提請審判機關依法重新審理並予以糾正的訴訟行為。抗訴通常分為對一審未生效裁判的抗訴和對生效裁判的抗訴兩種,前者也叫上訴審程序的抗訴,後者也叫再審程序的抗訴。《刑事訴訟法》第181條所指的是對一審未生效判決、裁定的抗訴。
有權對一審未生效判決、裁定抗訴的機關,是一審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
在近幾年中,我國的法律法規也在不斷的健全,其中就規定了公民的行為和義務,如果在日常生活中出現了違法行為後,司法機關也是會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進行調查,當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已經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調查清楚後,也是可以將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