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鑑定是否計入審查逮捕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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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鑑定是否計入審查逮捕期限?

一、精神病鑑定是否計入審查逮捕期限?

批捕階段申請精神病鑑定不算辦案期限。等鑑定意見出來後,再將鑑定之前的辦案時間,加上鑑定意見出來之後的辦案時間,進行合併計算辦案期限。不管是否委託進行了精神病鑑定,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實際羈押的,實際羈押的時間最後都可以折抵刑期。

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時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其他鑑定時間則應當計入羈押期間。羈押期限是指對犯罪嫌疑人限制要身自由,並進行關押的時間長度規定。辦案期限則是司法機關承辦案件所能否使用的時間長度規定,也就是辦案機關應該在多長時間內結案。

所以,不管是否委託進行了精神病鑑定,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實際羈押的,實際羈押的時間最後都可以折抵刑期。精神病鑑定所用的時間不計算在辦案期限之內,實際上就是發生辦案期限的中止,等鑑定意見出來後,再將鑑定之前的辦案時間,加上鑑定意見出來之後的辦案時間,進行合併計算辦案期限。

二、逮捕後羈押期限最長是多久?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對於以下四類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3、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三、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1、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5)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2、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公安機關對嫌疑人逮捕後,家屬有時候會提出精神病司法鑑定,這個鑑定很重要,關係到審查起訴及最終的定罪量刑。精神病鑑定由公安機關安排,不會算入羈押期限,等鑑定結束後,重新計算期限。一般刑事案件羈押期限不超過兩個月。

我國刑事訴訟程序中,精神病鑑定不計入羈押期,也就是不計入辦案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鑑定時間不計入辦案期限外,其他鑑定時間都應當計入辦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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