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批准逮捕期限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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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批准逮捕期限如何計算

一、審查批准逮捕期限如何計算

公安機關將犯罪嫌疑人抓獲並刑拘後,會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人民檢察院在收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之內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對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檢察院不批准逮捕後怎麼處理

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逮捕僅僅是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並不是案件的最終處理結果。我們逮捕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嫌疑人逃避偵查、互相串供、偽造、毀滅證據,從而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檢察機關在作出逮捕或不逮捕決定的時候,不僅是為了打擊犯罪,同時也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所以,不批准逮捕並不等於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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