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鑑定室羈押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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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病鑑定室羈押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精神病鑑定室羈押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給精神病人做鑑定是偵查的程序之一,所以對精神病人做精神鑑定,不會重新計算羈押的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六十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二、精神病鑑定的委託和受理

1.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鑑定,應當由相應的辦案機關委託進行。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辯護訴訟代理人提出鑑定要求的,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申請,由辦案機關決定,辦案機關同意的,由辦案機關委託鑑定。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中遇到進行精神病司法鑑定的案件,可以委託鑑定。

2.委託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鑑定的,應當攜材料到本中心辦公室備案,辦公室簽發《司法鑑定委託材料受領單》,由辦公室統一安排。

3.委託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鑑定,應當提交精神病司法鑑定委託書或精神病司法鑑定申請書,並提交下列材料:被鑑定人的案件情況;被鑑定人的疾病情況和病歷資料;被鑑定人的個人資料(身份證);被鑑定人的社會資料;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委託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鑑定的,應當按照規定交納鑑定費。中心精神病司法鑑定費標準參照省物價局新的收費標準。

5.中心在接受鑑定委託或鑑定申請進行審查並決定受理後,應當向委託機關或申請單位出具《鑑定委託受理合同》。但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不予受理:

1)以個人名義申請鑑定的;

2)不能按本規定提交材料和交納鑑定費,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但因案件特殊無法收集到有關材料,經委託機關詳細説明正當理由,由專家研究是否受理委託鑑定)。

我國法律法規對於我國的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是十分的嚴格的,依據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羈押期限。而對精神病人進行鑑定,並不是另有重要罪行的情形,所以不會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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