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遺產分割強制執行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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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遺產分割強制執行條件是什麼?

一、法院遺產分割強制執行條件是什麼?

遺囑分割糾紛判決後,被執行人不履行判決書的,權利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法院會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要求被執行人申報財產,然後再執行財產。

遺產繼承案件的執行問題是正常情況下應該按照法律已經生效的判決書執行,如果被告方不執行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書,只能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遺產分割強制執行的條件為: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而對方拒不執行。對生效判決拒不執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執行費用對方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二、遺產繼承案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具有可執行的內容;

(3)申請執行人必須是法律文書規定的權利人或者權利承受人;

(4)義務人沒有按期履行義務;

(5)屬於執行法院管轄。

三、申請強制執行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應提供的材料有:

1、強制執行申請書一份。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強制執行申請書應加蓋公章;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由本人在強制執行申請書上簽名或捺手印。強制執行申請書不得使用圓珠筆書寫,不得使用複印件。

2、證明申請人主體資格的材料一份,受委託代為申請強制執行的,一併提供委託代理資料。申請人申請執行非法院法律文書的,還應提供被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材料一份。

3、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原件一份和複印件兩份。

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應加蓋承辦法官的法律文書生效章,如果經過兩級法院審理,那麼一、二審法院的法律文書均需提供;

仲裁機關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應附上仲裁機關關於法律文書已經生效的函件或雙方當事人已簽收的送達回執原件一份;

行政機關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書應附上當事人已簽收的送達回執以及證據材料原件一份。

4、被申請人財產線索清單。已經對被申請人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的,應提交採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書複印件一份。

我國的被繼承人死亡之後,在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分配的時候,此時是要嚴格的按照法定的順位來處理的,如果是存在被繼承人所訂立的遺囑,或者是遺贈的情況下,此時首先是要按遺囑的內容分配的,如果沒有遺囑的,參照法定繼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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