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法院強制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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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的執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根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行政裁定、行政賠償判決和行政賠償調解以及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運用國家強制力,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為。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應當具備的條件有:
(1)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沒有履行行政決定;
(2)已經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3)申請執行的時間在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十日後且在自當事人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限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
《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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