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與民事欺詐行為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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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與民事欺詐行為區別有哪些

一、詐騙罪與民事欺詐行為區別有哪些?

1、目的不同。

詐騙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民事欺詐的直接目的是與對方當事人簽訂合同,最終目的是通過履行合同獲得經濟利益。

2、手段不同。

民事欺詐只有輔助欺騙行為,詐騙有核心欺騙行為。民事欺詐行為人實施的欺騙行為是訂立合同的輔助手段,可稱為輔助欺騙行為,行為人與他人簽訂、履行合同本身不是欺騙。通過簽訂、履行合同的方式實施詐騙,行為人與他人簽訂、履行合同本身就是欺騙,這種欺騙行為是實現非法佔有目的的必要手段,沒有這種欺騙行為則不能成立詐騙,可稱為核心欺騙行為。

3、法律關係不同。

民事欺詐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法律關係,詐騙行為人與對方當事人之間不因詐騙行為而形成合同法律關係。

4、法律後果不同。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未達數額較大的,應受治安處罰。而通過民事欺詐方式獲取財物數額再大,也不可能構成詐騙罪。通過民事欺詐方式訂立可撤銷合同或無效合同,產生撤銷權、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民事上的法律後果。

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1、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受欺詐簽訂的合同屬於可撤銷合同嗎?

受欺詐簽訂的合同屬於可撤銷合同,可撤銷合同包括:

1、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合同;

2、顯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詐手段違背對方真實意思的合同;

4、一方以脅迫手段違背對方真實意思的合同。

民事欺詐跟詐騙罪之間沒有任何可比性,如果在籤合同的過程中存在民事欺詐行為,當事人知道受到欺詐以後的一年內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合同,但是以詐騙為目的簽訂的合同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即使詐騙數額較小不構成刑事犯罪的,也會被治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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