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欺詐和合同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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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欺詐和合同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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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的區別其實並不難區分,下面我教你辨認一下吧。
1、主觀目的不同。主觀目的是從客觀行為推斷出來的,《刑法》對詐騙罪目的規定的很明確,即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具體來説是行為人不打算付出任何代價或做出任何勞務,即取得對方信任而非法佔有財物。民事欺詐行為一般來講是用誇大事實或虛構部分事實的辦法,藉以創造履行能力而為欺詐行為以誘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並與其訂立合同,通過履行約定的民事行為,以達到謀取一定利益的目的。形象點説詐騙罪是“騙錢”,民事欺詐是“賺錢”。如案例一中,張某多次借錢達80餘萬元,雖然每次都打了借條,但這只不過是取得被害人信任的手段,張某的真實目的就是非法佔有這些錢財。案例二中王某合法承包了中國國際教育交流研修中心的技術與管理培訓部,其目的是想利用這個平台,為他人辦理出國培訓及所需的簽證,以此賺錢。由此可見,二者的出發點是根本不同的。
2、客觀行為不同。詐騙罪和民事欺詐不僅在主觀故意方面是不同的,而且在客觀表現方面也是不同的,其實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是相互呼應的。對客觀表現的不同,筆者又將其細分為欺騙內容不同、履行承諾的實際行為不同以及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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