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民事欺詐與詐騙罪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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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民事欺詐與詐騙罪區別是什麼?


刑事案件中不乏有詐騙罪,詐騙罪就是通過欺詐或隱瞞事實等行為騙取受害方的較大數額的財產,不論公私。這是一種違法罪行,那麼有人就要問了,民事詐騙是否也是種罪?小編希望各位讀者能夠區分這兩者的區別,因此即整理了有關民事欺詐與詐騙罪區別的如下材料:

一、到底民事欺詐與詐騙罪區別是什麼

(1)、在主觀方面:民事欺詐行為人主觀目的是通過瞞、哄、誘導的方法,使受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做出對其不利而對欺詐行為人有利的行為,通過“履行義務”的合法形式,謀取非法利益,其實質是“不法獲利”,主觀故意是間接的。而詐騙行為則不同,行為人主觀上根本沒有擔負義務的動機,只企圖虛構事實迷惑受害人上當受騙,交出財物,非法佔有,其主觀故意是直接的。

(2)、在內容方面:刑事詐騙行為人完全是虛構事實、無中生有,根本不具備履行義務的能力和條件。而欺詐行為人則是基於一定事實基礎上的誇張、擴大,屬部分內容不真實,且有一定承擔義務的能力和條件,也就是説其所實施的行為中有合法的民事內容的部分。

(3)、在後果方面:刑事詐騙行為人為了非法佔有,巧取豪奪,不擇手段,詐騙的財物數額往往非常巨大,嚴重擾亂了我國的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秩序。

二者雖然在客觀表現上相似,但在構成要件上仍然存在明顯的區別。

二、關於民事欺詐與詐騙罪的法律條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四十八條 【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那麼瀏覽過小編整理的材料,讀者朋友們是否能夠分清民事欺詐與詐騙罪區別了呢?總之,前者程度較輕且不構成犯罪,但後者相較前者程度較重且已構成犯罪,其他的不管是主觀的,內容的,後果方面的區別就在文章內了,當然,大家不要忘記相關的法律條規,這些更為重要。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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