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假酒的刑事責任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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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假酒的刑事責任是怎樣的

一、賣假酒的刑事責任是怎樣的?

賣假酒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一般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從重處罰。

《刑法》

第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構成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銷售額達50000元以上的;

2、生產的偽劣產品還沒有銷售,但貨品的總價值達15萬元以上的;

3、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銷售金額不滿50000元,但將已經銷售金額乘以三倍之後,與還沒有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品價值金額總計達15萬元以上的。

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我國,若銷售假酒的銷售額達到5萬元以上或者銷售額不過5萬元,但假酒總價值在15萬元以上,諸如此類的情形,已經涉嫌刑事犯罪。但是,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的,量刑的標準不能一概而論,主要取決於犯罪嫌疑人的銷售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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