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假釋的情況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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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假釋的情況有哪些內容?

一、不得假釋的情況有哪些內容?

(1)不管對罪犯所判處的是什麼刑種與刑期,對累犯不得假釋。

(2)對實施了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並且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釋。“暴力性犯罪”除了上述列舉的幾種犯罪外,還包括其他對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傷害、武裝叛亂、武裝暴亂、劫持航空器等罪。

(3)對於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減刑後其刑期低於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釋。

此外,法律對適用假釋規定了嚴格的司法程序,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根據刑法第82條規定,對於犯罪人假釋的,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假釋條件的,裁定予以假釋。

二、被限制減刑的人能否假釋

被限制減刑的罪犯不可以假釋

新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被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後,也不得假釋。

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是不能假釋的,即使在被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後也是不能減刑的。這實際上是為了對這種人身危險性比較大的犯罪分子做到罪行相適應。

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對因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新司法解釋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相應嚴格了重大刑事罪犯的減刑、假釋條件,推動改變“死刑過重、生刑過輕”的刑罰輕重不平衡現象。

新司法解釋明確規定

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罪犯,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被減為無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現被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比照未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罪犯在減刑的起始時間和減刑幅度上從嚴掌握。從而既嚴格限制此類罪犯的減刑條件,使其最低實際執行刑期不少於二十五年;同時又給其留有減刑的空間和希望,激勵其遵守監管秩序,認真接受改造。

被限制減刑的犯罪人是布恩那個進行假釋的,不是説所有的犯罪人都可以進行假釋的,有一些不符合對應的條件的犯罪人是不能進行假釋的,特別是暴力性的犯罪人更不能進行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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