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是嚴重失職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2W

不是的,因為兩者是有明顯區別的,玩忽職守與瀆職兩罪的不同點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玩忽職守是嚴重失職嗎?

(一)主觀方面不同

雖然玩忽職守罪與瀆職罪的主觀罪過,都是既可以由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過失構成,但是有所不同。瀆職罪主要是由故意構成,個別情況下也可以由過失構成。其中,表現為故意的濫用職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表現為過失的濫用職權,既可以是過於自信的過失,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玩忽職守罪主要由過失構成,少數情況下也可以由故意構成。其中,表現為過失的玩忽職守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表現為故意的玩忽職守可以是間接故意,也可以是直接故意。

(二)侵犯的直接客體不完全相同

雖然兩罪都侵犯了國家機關正常行使國家權力、管理國家事務的活動,但兩罪侵犯的直接客體還是有一定差別。任何一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應當恪盡職守,完成國家機關賦予的任務,一切擅離職守的不履行職責行為或馬虎草率的不認真履行職責的行為,都是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勤政性原則的侵犯,從而危害到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因此,玩忽職守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中職務活動的勤政性。

(三)客觀方面不同

首先,兩罪的犯罪行為的性質和具體表現不同。瀆職罪在客觀方面的本質屬性是對職權的“濫用”。玩忽職守罪在客觀方面的本質屬性是對職守的“玩忽”。

其次,兩罪的犯罪行為方式不同。瀆職罪只能由作為構成,而玩忽職守罪既可以由作為構成,也可以由不作為構成,並且主要表現為不作為。瀆職罪主要表現為以作為的方式超越法定職權,決定、處理無權處理的事項,或者違法行使職權隨心所欲處理公務,這就是説,瀆職罪的行為方式表現為作為。放棄職責的行為應當屬於玩忽職守的客觀表現,而不應歸入瀆職罪當中。

最後,對犯罪成立所要求的危害結果不同。

所以綜上所述,玩忽職守不是嚴重失職,兩者的區別上面的內容也非常的詳細的介紹到了,因此在實際生活中,不管是哪一種情況,只要是造成了嚴重後果的,可能就會量刑,所以在實際生活中,要儘量避免類似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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