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職與玩忽職守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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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職與玩忽職守的區別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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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罪與失職罪的區別

玩忽職守罪是過失犯罪,而失職罪是以濫用職權或者不採取措施等作為或者不作為方式的故意或者過失犯罪。失職有多項罪名,它的主體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範圍中有所不同。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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