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和銷售假藥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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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經營罪和銷售假藥罪的區別?

非法經營罪和銷售假藥罪的區別?

銷售假藥罪與非法經營罪的區別是: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而非法經營罪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生產銷售假藥罪是屬於經營假冒偽劣產品;而非法經營則更側重了對經營過程的非法性。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經營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一般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五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對於非法經營罪的認定一般是看經營的數額或者物品的違法情節,即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還有就是營業額達到每年500萬的,那麼都可以以此罪進行量刑處罰。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有何特徵?

1.侵犯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證、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國家制定了一系列關於對藥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規,建立了一套保證藥品質量、增進藥品療效、保障用藥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構成對國家關於藥品管理制度的侵犯,並同時危害到公眾的身體健康。

2.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違反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及為貫徹該法而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等法律、法規。上述法律和法規中就藥品成分、藥品標準、藥品生產工藝規程、藥品經營條件、藥品監督等藥品生產、經營和管理的內容作了明確規定。《刑法》第141條2款規定:“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非法經營罪和銷售假藥罪的區別在於量刑標準不同,立案標準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違反了國家關於藥品管理的規定,危害到公民的身體健康。我國法律中,對於藥品監管,藥品標準,藥品成分,藥品的經營條件等作出明確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罪,既違反了上述規定,又給受害者造成了身體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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