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註冊商標的處罰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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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惡意註冊商標的處罰有哪些

惡意註冊商標的處罰有哪些

1、責令立即停止售賣行為:商標侵權行為一旦成立,工商部門會責令商標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會沒收侵權的商品,或是沒收偽造註冊商標標識和用於製造侵權商品的工具,而且還會銷燬。

2、罰款:商標侵權違法所得5萬以上的產品,會被處違法經營5倍以下的罰款;如果違法金額不足5萬或是沒有違法經營所得,會處20萬以下的罰款。

3、黑名單:如果存在多次惡意搶注他人商標,會被列入黑名單。

二、惡意搶注商標法律規定

《商標法》規定,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申請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維持註冊商標或者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裁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依照前款規定對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審查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恢復審查程序。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和實踐,惡意搶注行為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一)惡意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

1、複製、摹仿、翻譯他人馳名商標申請註冊的行為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搶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的行為

3、搶注他人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4、其它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

(二)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的惡意搶注行為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前段規定申請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實際上是禁止惡意將他人具有商業價值的商號、外觀設計、作品、姓名、肖像等搶注為商標。

(三)以獨佔公共資源為目的的搶注行為

此類搶注行為的基本特徵在於將本屬於公共資源的標記搶注為商標,商標註冊後妨礙他人的正當使用造成市場秩序混亂,或者使用時容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產地或者特點等發生混淆。例如:

1、將旅遊景區名稱申請註冊於“旅遊服務”項目上。

2、將具有表示商品特點的產地名稱申請註冊於該商品上。

3、將缺乏顯著特徵的標記申請註冊為商標。

惡意註冊商標是屬於違法的行為,需要接受一定的處罰,比如罰款,列入黑名單,停止售賣等,惡意註冊商標的行為比如有惡意搶注他人的商標的行為,或者是損害他人權利的惡意註冊的行為,以及以獨公共資源作為目的的惡意註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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