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批捕補充偵查後的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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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批捕補充偵查後的期限是多久?

一、不予批捕補充偵查後的期限是多久?

通常是不超過一個月。依據規定,公安機關認為需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的,可向檢察機關提出逮捕申請,由檢察機關作出決定,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還要偵查多久,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

1、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的,但犯罪嫌疑人已經被拘留的,公安機關進行偵查的期限是沒有規定的。

2、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的,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而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偵查的,可以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期限為一個月,次數為二次。

3、公安機關逮捕的,羈押偵查的期限為二個月,案情複雜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二、逮捕令下來什麼時候判刑?

一般來説,五個月內是上限,都是合法的,快的可能三個月左右。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法律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所以如果是遇到了需要偵查的案件但是又沒有將嫌疑人進西部的那麼這個案件就必須由公安機關再次進行偵查,偵查的時間通常是一個月,而且這個補充偵查的次數通常是隻有兩次,如果是案件情況特別複雜,牽涉到的人員眾多,那麼可以將其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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