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補充偵查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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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過程中,常會發生公安機關、檢察院按照法定的程序,在原有的偵查工作的基礎上進行補充收集證據的偵查活動,這種活動就是補充偵查。補充偵查往往會造成刑事訴訟程序期限的拖延,因此當事人都很關注這個問題。那刑事訴訟補充偵查期限是多久?

刑事訴訟補充偵查期限是多久?

補充偵查並不是每個案件都必須要適用的一個活動,它只適用於那些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遺漏罪行、同案犯的案件。是對案件情況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是由檢察院決定,公安或檢察院實施的。

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三種補充偵查,即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審查起訴時的補充偵查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為了提高訴訟活動的效率,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補充偵查要有期限的限制。

審查批捕階段檢察院要依據案件情況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對於那些不予批捕的案件,檢察院應當作出説明,需要補偵的,應當通知公安。審查起訴階段,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也可由檢察院自偵部門進行補偵,退回的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補偵,自行偵查的應當在起訴期限內完成。補偵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偵只能退回檢察院,不得退回公安機關。應當在1個月內補偵完畢,補偵的次數也不得超過兩次。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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