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緩刑人員開除公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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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緩刑人員開除公職嗎?

關於緩刑人員開除公職嗎?

緩刑人員開除公職,根據《行政機關國務院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公務員一旦被判處緩刑即意味着其依法被判處刑罰,自當給予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不能保留其工作。

二、什麼情況下會判緩刑

根據我國《刑法》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對象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而未被列為適用緩刑的對象。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予關押不至於危害社會的,才能適用緩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累犯不能適用緩刑。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緩刑的相關規定,涉及到犯罪事實不嚴重的,並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是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犯罪情節以及相關表現來適用緩刑的,雖然可以申請離開

對於緩刑的適用情況,是需要由法院根據實際的違法事實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對於國家公職人員而言,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涉案事實和後果來進行判決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司法機關來進行合法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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