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緩刑人員能不能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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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緩刑人員能不能聘用

普通的民營企業對決定應聘的這些職工的個人檔案都是會事先進行查詢的,可能有些企業在招聘的時候對其中某人就非常的滿意,但是調查檔案發現有緩刑記錄,所以比較擔心緩刑人員能不能聘用?國家沒有規定民營企業不能聘用緩刑人員,但國家公職肯定是不允許聘用的。

一、在我國緩刑人員能不能聘用?

緩刑期間可以繼續參加工作,在刑法對緩刑的規定中,沒有限制緩刑人員繼續工作。所以聘不聘用緩刑的人員成為本公司的員工,這是由公司自己決定的,不過事業單位和國家公務員一般不會錄用有緩刑記錄的。

緩刑,全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法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二、什麼情況下會判緩刑?

根據我國《刑法》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對象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而未被列為適用緩刑的對象。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予關押不至於危害社會的,才能適用緩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累犯不能適用緩刑。

三、緩刑期間要注意什麼?

根據《刑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所以民營企業如果對於該當事人的各方面的技術能力都比較認可,並且也不介意之前有過緩刑的這種刑事判決,那聘用當事人就沒有什麼不可以的,只要不是去應聘的事業單位和國家行政工作崗位的,自己有過緩刑記錄是要看用人單位願不願意聘用,而不是能不能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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