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本人不在律師能代本人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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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本人不在律師能代本人起訴離婚

有很多的人都認為當今時代用錢就能夠解決生活當中絕大多數的事情,甚至很多人都在自己打離婚官司這件事情上,寧願多給律師支付一些費用也不願意出庭面對,企圖通過工作忙,沒時間等這些藉口不出庭。我國民事訴訟法當中對本人不在律師能代本人起訴離婚的這個問題都有着明確的規定。

一、在我國本人不在律師能代本人起訴離婚?

一)離婚案件的原告本人必須出庭

1、離婚案件原告即使委託了代理人,也應當本人親自出庭。

因為離婚與否是涉及人身權利的重大問題,應當由本人作出,即使原告聘請了律師作為代理人,並特別授權給律師,律師也就財產等部分有權代表原告作出處分,律師是無權就身份關係方面的進行處分的。如果

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將作為撤訴處理。而撤訴後的6個月內,原告是無權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訴離婚的(協議離婚和被告起訴離婚可以的)。

2、原告有合理的客觀理由不出庭的,必須提交書面意見。

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出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特殊情況一般指原告身患重病、因為自然災害無法出庭等客觀原因。

3、離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訴,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離婚訴訟中,被告並可以不到庭參加訴訟

民訴法第130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三)缺席方的權利救濟和保護

不論缺席方是的確無法獲知訴訟離婚開庭信息,還是惡意迴避的,只要缺席方認為財產分割有錯漏,或者對子女撫養權有異議,或者對債務承擔比例不服的,缺席方都可以就財產和子女提起申訴,要求重新分割財產和變更撫養權;或者缺席方重新提起訴訟,請求依法重新財產或變更撫養權。

但是在法院判決雙方離婚並且判決已經生效的情況下,缺席方不得就離婚提起再審。

四)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在國內居住的,可以委託律師辦理,本人不回國參加訴訟。

在國內法院進行離婚訴訟的,必須委託中國律師作為代理人,國外律師只能以公民代理人的身份代理,參考《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可否不回國進行離婚訴訟》

二、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如何收集?

離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相對其他方面證據而言是比較難收集的,尤其是涉及婚外情、第三者等一方存在過錯的情形。

證據有:夫妻中任何一方存在、與他人同居、遺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並屢教不改的,以及夫妻已經分居兩年,都屬於法定判離的情節。是否存在上述情況,法院要看雙方出示證據而定。

離婚案件中,有關重婚、同居、婚外情等情感過錯的證據最難收集。一般存在這種情形的當事人都比較隱蔽,輕易不會暴露自己,許多受害方當事人無奈地放棄了取證。那麼,在實踐中這部分情況需要什麼證據證實呢?從傳統的證據來説,能夠證明過錯一方存在上述情況的,一般是經常居住地的鄰居、朋友、街道或居委會的證明。隨着網絡的發展,電子證據這一證據形式也隨之進入司法領域,像手機短信、MSN、QQ的聊天記錄、電子郵件、錄音錄像等在一定條件下都可以作為證據。

由此可見,本人不在的情況下律師只能代替當事人提交訴狀,但是當事人不出庭的話,是沒有辦法正常開庭審理的,相信對本人不在律師能代本人起訴離婚比較關心的這部分人員,肯定心裏面想的也就是讓律師全權處理整個離婚官司,不過只要夫妻雙方都在國內,沒有什麼特殊情況的話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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