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敲詐勒索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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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敲詐勒索罪量刑標準

敲詐勒索行為往往會伴隨暴力或脅迫的行為,因此就會引起被害人的心理恐懼,從而交付財物。在我國,敲詐勒索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標準後就構成了刑事犯罪,此時對敲詐勒索罪的處罰就是大家都想要了解的內容,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您詳細介紹一下吧。

1.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敲詐勒索數額達到3000元的,或者敲詐勒索數額達到1500元、並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本節下稱《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兩年內三次敲詐勒索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敲詐勒索數額達到5萬元的,或者敲詐勒索數額達到4萬元,並具有《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敲詐勒索數額達到40萬元的,或者敲詐勒索數額達到32萬元,並具有《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敲詐勒索的數額、次數、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敲詐勒索數額每再增加15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敲詐勒索數額每再增加45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敲詐勒索數額每再增加1.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四個月至八個月刑期;

(4)敲詐勒索數額未達到較大,以三次敲詐勒索確定量刑起點的,每再增加一次敲詐勒索,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1)具有《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因具有下列情形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被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除外)之一的;

(2)以非法手段獲取他人隱私敲詐勒索的;

(3)以危險方法制造事端進行敲詐勒索的;

(4)以非法拘禁等手段進行敲詐勒索的;

(5)為吸毒、賭博等違法活動而敲詐勒索的;

(6)敲詐勒索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7)多次敲詐勒索的(以次數確定量刑起點的除外);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適當減少基準刑:

(1)因鄰里糾紛、索取債務等矛盾激化而敲詐勒索他人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敲詐勒索近親屬財物認定為犯罪的,根據近親屬的諒解程度,減少基準刑的10%-40%;

(3)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5.敲詐勒索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諒解的;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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