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構成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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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構成有哪些

一、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構成有哪些?

1、客體要件。

該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及公共生產、生活安全。其本質特徵表現為不特定性,這類犯罪對其侵害的對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事前往往無法預料和控制。如果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而只是特定的個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產,則不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2、客觀要件。

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各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既可以表現為有作為也可以表現為不作為。由於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為既包括已經造成損害後果的行為,也包括雖未造成嚴重後果,卻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為。因此,只要行為人的犯罪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構成犯罪。但是過失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才構成犯罪。

3、主體要件。

該罪主體多數為一般主體,少數為特殊主體構成。此外,該類犯罪中有的犯罪可以由單位構成,有的犯罪只能由單位構成。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該罪主體。

4、主觀要件。

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所謂故意,就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數人傷亡或者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類型有哪些?

1、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破壞特定設施、設備的犯罪;

3、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的犯罪;

4、以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為對象的犯罪。

事實上,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並不是一個具體的罪名,是某些犯罪行為的統稱。像爆炸罪、放火罪,投毒罪等都屬於危害公共安全類型的犯罪行為。如果犯罪嫌疑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年滿14週歲就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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