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意辱罵能否構成尋釁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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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意辱罵能否構成尋釁滋事罪

一、隨意辱罵能否構成尋釁滋事罪?

隨意辱罵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尋釁滋事罪,尋釁滋事的行為包括: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隨意辱罵他人造成哪些後果以尋釁滋事罪定罪?

(一)辱罵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持兇器辱罵他人的;

(三)辱罵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三、隨意辱罵他人構成犯罪可以宣告緩刑的情形有哪些?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四、隨意辱罵他人構成犯罪法院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罰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由此可見,辱罵他人情節嚴重的才構成尋釁滋事罪,一般情況下隨意辱罵他人不構成刑事犯罪,由有關部門對當事人進行治安處罰。尋釁滋事除了隨意辱罵他人,像是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強拿硬要公私財物等,都屬於尋釁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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