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受害人諒解的表現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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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受害人諒解的表現是什麼?

被害人出具諒解書、達成相應的諒解協議等。在有關訴訟的法律上需要當事人按照一定的調解,達成相應的協議,可以對於當事人的進行諒解的處理,但是需要自己提前做好協商,只要自己提請訴訟,事情的處理就會出現較多的爭議,最為重要的還是遵循法律。

若故意傷害未造成重傷的,可以適用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故意傷害的行為導致被害人重傷或死亡的,根據法律的規定,該案件屬於公訴案件,此時取得被害人諒解,也是有利於爭取從輕、減輕處罰。

如果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就賠償問題達到協議,取得受害者諒解的,司法機關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於刑事處罰。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在偵查階段達成刑事和解的,公安機關不能因當事人達成和解,直接把案件撤銷。公安機關撤案的標準只能是不構成犯罪的和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相關情形,其他情形公安機關不能撤案,如果構成犯罪,即使不符合起訴條件,公安機關也不能撤案,仍應把案件提交檢察機關,但是公安機關對於達成刑事和解的可以提出建議,建議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

故意傷害的情況存在不同的判罰,但是與受害人進行調節是自己需要注意的主要方式,不過問題的解決更多的還是需要自己注意實際的情況,儘量減少自己直接的判罰,如果自己處理得不當,事情的發展可能會更加嚴重,畢竟自己已經對他人造成實質性的傷害。

如果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是屬於嚴重違反我國刑事法律法規的行為,其需要遭受法律的嚴厲的懲罰,但是在進行量刑時,法院會考慮各方面的因素,包括對受害者造成的傷害、受害者及其家屬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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