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衞過當的故意傷害表現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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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衞過當的故意傷害表現為什麼?

防衞過當的故意傷害表現為什麼?

防衞過當的故意傷害表現為:主觀方面的故意行為,是防衞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所謂防衞過當是指正當防衞行為超越了法律規定的防衞尺度,因而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情況。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且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防衞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也就時説對合法行為不能實施防衞。不法侵害行為必須是真實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沒有不法侵害,行為人誤以為有不法侵害發生而實施所謂的防衞,稱為假想防衞。

二、司法解釋

防衞過當致使他人受到重傷害,屬於假想防衞:不是正當防衞,因為乙再次企圖侵害自己的人身權益不是正在實施的侵害,不符合正當防衞的構成要件。 如果打傷:經過鑑定屬於輕傷以上的要承當刑事責任,構成故意傷害罪。看傷情鑑定來適用法定刑區間。如果受害人有過錯的,可以適當在減輕處罰。如果是輕傷害一般是管制或拘役,如果是重傷害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如果是故意殺人的,構成故意殺人罪,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防衞過當的認定是比較複雜的,對於當事人是否屬於防衞過當而造成故意傷害,應當結合具體的犯罪事實來認定,如果當事人所進行的防衞措施造成了犯罪事實更加複雜的,或者造成了過量的傷害的,司法機關應當結合相關法律依據認定為防衞過當,再進行合法合理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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