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罪犯不得假釋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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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罪犯不得假釋的依據是什麼

暴力犯罪是所有的犯罪行為當中殺傷性最強的一種,這些暴力犯罪可能最終都會直接導致受害者的生命安全受到極大的威脅的,而且暴力犯罪所採用的犯罪的手段也特別的直接,基本上就是打砸燒搶等。因此,結合暴力犯罪的犯罪手段和社會危害程度國家是規定了不得假釋的,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暴力罪犯不得假釋的依據是什麼?

一、暴力罪犯不得假釋的依據是什麼?

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釋。具體不得獲得假釋的情況如下:

(1)不管對罪犯所判處的是什麼刑種與刑期,對累犯不得假釋。

(2)對實施了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並且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釋。“暴力性犯罪”除了上述列舉的幾種犯罪外,還包括其他對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傷害、武裝叛亂、武裝暴亂、劫持航空器等罪。

(3)對於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減刑後其刑期低於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釋。

此外,法律對適用假釋規定了嚴格的司法程序,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根據刑法第82條規定,對於犯罪人假釋的,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假釋條件的,裁定予以假釋。

二、假釋的程序怎麼進行?

(一)由執行強制勞動改造的監獄向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並復以下材料:罪犯評審鑑定表;罪犯獎懲表;終審法院判決書和裁定書;歷年減刑裁定書複印件;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具體材料;未成年或者老殘(自傷自殘除外)的材料。對無期徒刑假釋建議書應當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局同意後再提出假釋建議。

(二)人民法院在審查案件材料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釋。

假釋由裁定宣告之日起計算,考驗期為執行完畢的刑期,考驗期內一般不予減刑,被判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從假釋之日起執行。

(三)監獄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收到監獄的假釋建議書後審查其材料是否齊全、手續是否齊備、程序是否合法。

三、刑法修正案中的七種暴力犯罪指的是哪些?

暴力犯罪,是指使用暴力手段(包括以暴力相威脅),以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人或物為侵害對象,蓄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和社會安全的犯罪行為。共基本特徵為具有明顯的暴力性質。刑法上的七種暴力犯罪指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由此可見,暴力罪犯不得假釋是符合我國刑法當中的規定的,像是殺人、搶劫,綁架的這些特別暴力的行為,如果説判處的刑罰在十年以上的或者被判處了無期徒刑,其實這些罪犯是不存在着可以被提前假釋的這種狀況的。當我們在生活中不幸遇到了暴力罪犯,可以適當的妥協,先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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