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滿屬刑事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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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緩刑期滿屬刑事處罰嗎?

緩刑期滿屬刑事處罰嗎?

1、緩刑期滿並不屬於刑事處罰,因為緩刑屬於刑事處罰,但是緩刑期滿只是一種狀態。被法院判決緩刑的,會有一個緩刑考驗期。只要考驗期經過,犯罪人沒有違法緩刑的相關的規定,那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

2、緩刑的適用條件

《刑法》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五條【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第七十六條【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後果】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二、緩刑期滿如何辦手續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社區矯正期滿前,社區矯正人員應當作出個人總結,司法所應當根據其在接受社區矯正期間的表現、考核結果、社區意見等情況作出書面鑑定,並對其安置幫教提出建議。

第三十條  社區矯正人員矯正期滿,司法所應當組織解除社區矯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員主持,按照規定程序公開進行。

司法所應當針對社區矯正人員不同情況,通知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羣眾代表、社區矯正人員所在單位、社區矯正人員的家庭成員或者監護人、保證人蔘加宣告。

宣告事項應當包括:宣讀對社區矯正人員的鑑定意見;宣佈社區矯正期限屆滿,依法解除社區矯正;對判處管制的,宣佈執行期滿,解除管制;對宣告緩刑的,宣佈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對裁定假釋的,宣佈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執行完畢。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向社區矯正人員發放解除社區矯正證明書,並書面通知決定機關,同時抄送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對於那些法院在判決時,不僅判決了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等刑事處罰,還判處了緩刑的情形,那麼是需要執行緩刑的處罰的。只要在緩刑的考驗期內,違法主體遵守社區的相關規定,並沒有再次犯罪,那麼就可以不用再執行實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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